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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嵊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6 点击量:542

 

(2016年3月31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确定一名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信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会议主持人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结束时,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并安排新闻媒体报道。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领誓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指定。在换届选举时,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可分批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指定。宣誓仪式在选举结束以后进行。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领誓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宣誓人较多时,也可分批进行。宣誓仪式在颁发任命书以后进行。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缺席宣誓仪式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