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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邬飞舟、林良宏两位同志辞去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