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19〕8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决定于近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突出重点问题,对标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法律宣传普及,重点检查以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在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方面,包括设置是否合理、备案是否规范、排放是否达标、监测监视是否覆盖。 对应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二)在入海河流(溪闸)污染控制和削减方面,包括入海河流(溪闸)水质水量监测监控、总氮总磷排海总量及浓度控制、“三湾一港”纳污总量削减、入海污染通量核算及陆海统筹科技支撑。对应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三)在海上污染损害防控方面,包括海水养殖污染管控、船舶(含渔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港口(含渔港)集污治污能力建设、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对应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六十二至七十条,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一条等规定。
(四)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包括围填海等近海开发管控、海岸线保护和修复、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 对应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至十九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等规定。
二、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具体由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虞曙红担任,成员由相关室委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组成。
三、检查方法
1、请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嵊泗海事处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请政府办和各自查单位将形成的自查报告于3月15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4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嵊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