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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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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点击量:526

2019830日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嵊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县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  

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嵊泗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七)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九)确定或者变更本县永久性节庆日等;  

(十)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撤销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  

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县及县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县国有自然资源等专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县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年度完成情况;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  

大改革举措;  

(九)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十二)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环境  

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大气、土壤、水体污染防治  

及执行情况;  

(十三)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的设立、征收、拆除、改建情况;  

(十五)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七)县属相关开发区(园区)建设、运行情况;  

(十八)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九)县人民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二十)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二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十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二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事项因故需要变动的情况;  

(二十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  

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  

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及第(十二)项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报告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其他年份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报告,同时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  

(五)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会议票决。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县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政府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