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原则上以其所在的选区为主。也可以结合工作分工,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代表联系。由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联系方案,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条 安排联系的代表以基层一线代表为主。代表为县级领导、县直机关和有关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安排联系。驻嵊部队代表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联系。
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每人每年联系5-7名左右的代表;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每人每年联系3名左右的代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同人大代表就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五)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及工作生活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应当采取走访、接待来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年闭会期间至少安排1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联系代表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联系代表的监督。
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审议、培训等工作和活动,可邀请所联系的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及时整理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情况,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送代表工委汇总。同时每年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一次代表联系工作情况。
第七条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对于代表提出的需要反映和重视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以代表意见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在相关工作中充分考虑采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代表提出需要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解决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协助代表书面提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交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处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可事先与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系,由常委会代表工委告知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代表小组联络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共同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