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接受选民的监督,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范围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离原选区到另一选区工作的代表,除与所在选区选民保持联系外,仍须与原选区选民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及其它重要会议精神;
(二)了解社情民意,听取选民对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
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
(五)收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准备。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形式
(一)到原选区公开接待选民,特别是在每年代表活动月(1月份)期间,要做好选民接待工作;
(二)走访选民或召开选民座谈会;
(三)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定期联系联系人;
(四)设立代表与选民联系信箱(电子信箱),定期开启信箱;向选民公开代表联系方式,方便选民及时反映情况;
(五)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的选区,要充分发挥代表联络室的作用,开展接待选民活动。
(六)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1次,领衔议案不得少于2件,每年参与联系选民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时间
代表应与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可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前后;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之前;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和活动之前。
第五条 对选民意见建议的处置方式
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将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能当场答复的,代表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咨询员进行咨询后,予以当场答复解决;
2、不能当场答复的,代表应收集相关问题,事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联系,协助反映情况;
3、对于收到的选民来信,可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
4、对于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比较重要现实问题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依法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对有些时间不紧迫的重要意见建议,可以再作深入调查,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为议案和重要建议提出。
代表可按照有关程序对选民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并及时向选民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保障
本县各有关机关、组织要尊重代表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一)各乡镇人大要协助代表做好联系选民工作,定期安排代表到原选区公开接待选民。代表到原选区公开接待选民时,各乡镇人大要提前三天在原选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布代表姓名、接待场所、接待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二)代表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工作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七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记录。各乡镇人大及各代表小组要为每位县人大代表做好任期内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记录,一人一表(具体见附件),每年年终将汇总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