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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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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1 点击量:525

2014516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县有机结合,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督办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和审查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七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选题要准确,重点要突出,事实要清楚,要求要明确。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八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应当使用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一事一议,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并备有电子文档。

    第九条  代表依法要求撤回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建议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停止。

    第十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报告,交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经审查不列为议案的,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第三章    议案和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在会后三十日内统一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后,二十日以内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建议应当根据其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它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建议需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需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直接交办。需要涉及有关组织办理的,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建议之日起七日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的,要提出办理要求。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议案、建议交办后十日内,负责将议案、建议上传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网上办理。

第四章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第十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在办理时限结束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与提议案、建议的代表加强联系,进行有效沟通,了解代表议案的目的,同时使代表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如被大会列为重要代表议案、建议的,县政府的相关领导要负责领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督办。办理机构要落实承办科室和办理人员,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办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应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尽快落实;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的,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当纳入工作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向代表解释清楚;对不属于本县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代表议案、建议后应当从速办理,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完毕并且答复代表。对正在解决的或者列入工作规划逐步解决并有明确期限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对个别代表议案、建议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办理,但延长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作出答复之前,应当采取走访、电话联系或者座谈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代表议案、建议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把办理结果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意见后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议案、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并且分别答复提案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议案、建议,应当按照公文格式,署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3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或留作参考的标“C”。

    承办单位要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加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应当逐人答复,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党群部门还要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办理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督促其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放一式三份满意度测评表,听取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的意见和要求,将反馈情况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并认真吸纳。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如果代表仍不满意,可以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答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上年度代表议案、建议没有办结的,要在次年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期间及时组织进行回头看,对B类件的办理情况要重新答复代表,C 类件也应跟代表进行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提出较高质量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表彰。优秀议案、建议由各代表小组和各承办单位推荐,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推荐的优秀议案、建议进行筛选提出初步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