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一事一议”范围与内容
对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建设项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可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需要,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列工程项目实施“一事一议”:
(一)对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有战略性的项目;
(二)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的招商引资落户项目;
(三)在新建开工中受到阻碍或停滞的项目;
(四)在推进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停建、缓建的项目;
(五)对群众呼声强烈的民生性、公益性项目。
第二条 “一事一议”的途径与方法
接到报告、反映,或常委会工作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与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相关联系委室牵头部署,办公室组织协调、制定方案,以专题调研和视察的形式进行。
(一)项目分管领导、责任人,共同参与;
(二)组织相对专业的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与;
(三)深入项目实施部门、实施现场,听取实施单位(部门)、或业主的汇报;
(四)召集实施地相关人员及代表座谈、讨论问题症结;
(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
(六)对于可在现场解决的,由县人民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解决。
第三条 “一事一议”结果的运用
实施“一事一议”一个月后,由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或总协调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整改)情况,并由工程相关联系委室专题跟踪核实报告情况,提出督查意见。
对于事实不清或仍无推进(整改)的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由相关联系委室负责,做好将该事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