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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邬剑波、朱群丹辞去嵊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31 点击量:466

(2014年7月30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邬剑波、朱群丹因工作需要辞去嵊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