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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虞国平等辞去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5 点击量:436

(2014年12月11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虞国平、邬剑波、龚伟杰、柴岸燕、郑韶军、杨海红等6位同志辞去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