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本人的辞职请求,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高庆利、林明忠辞去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高庆利、林明忠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