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名。
三、本次会议补选的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本次会议补选的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应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五、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六、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
七、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1月29日17时整。
八、大会选举,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九、选举时,对于嵊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也可以弃权。
十、代表划写选票时,应当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表示反对的,就划一个“×”;不划符号或符号不正确的为弃权;如果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长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划“○”的无效。无法辨认的符号作弃权。代表如不能划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为划写。
每张选票所投的赞成票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必须是本届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并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大会选举设投票箱1只,不设流动票箱。
投票按顺序进行,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由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票,接着由其他代表按顺序依次投票。未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投票。
投票结束,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即启封票箱、清点投票数。并将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在选举过程中,若出现本选举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嵊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